依《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》第 8 章第 10 條,各球團須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出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契約保留球員,上限 60 人;未列入的球員可與其他球團洽談合約。洋將、行使自由球員、擴編選秀被選走、自主及自行培訓球員不需列入。